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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兴义市雄武乡久兴煤矿125

来源:兴义市 时间:2018-12-25

关于对兴义市雄武乡久兴煤矿“12·5”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

黔煤安监调查〔〕7号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

年12月5日2时40分,你州辖区内兴义市雄武乡久兴煤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5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事故发生后,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盘江监察分局(以下简称盘江分局)会同你州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调查。我局对盘江分局报来的《关于呈报兴义市雄武乡久兴煤矿“12·5”较大煤与瓦斯突出调查报告的请示》(黔煤安监盘呈〔〕3号)进行了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工作符合《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省有关规定。

二、原则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性质的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如下: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的责任人员。

1.王龙,久兴煤矿总工程师,事故当班带班矿领导。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徐隆平,事故当班班长。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的人员。

3.孙金贵,久兴煤矿主要投资人,实际控制人。对事故的发生和瞒报负主要责任。涉嫌犯罪,于年12月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4.韩民权,久兴煤矿承包人。对事故的发生和瞒报负主要责任。涉嫌犯罪,于年1月16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5.于敬国,中共党员,久兴煤矿矿长。对事故发生和瞒报负主要责任。涉嫌犯罪,于年12月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并撤销其执业资格(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6.孙立新,久兴煤矿安全副矿长。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涉嫌犯罪,于年12月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并撤销其执业资格(安全资格证)。

(三)由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责任人员。

7.杨牛拴,久兴煤矿生产副矿长。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由司法机关立案查处,并撤销其执业资格(安全资格证)。

8.乔杨何,久兴煤矿机电副矿长。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由司法机关立案查处,并撤销其执业资格(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四)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9.覃俊,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瓦斯分院突出预测所项目经理。对事故负重要责任,撤销其煤与瓦斯突出鉴定执业资格(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10.冯康武,中共党员,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瓦斯分院突出预测所副所长。对事故负重要责任,撤销其煤与瓦斯突出鉴定执业资格(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11.李秋林,中共党员,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瓦斯分院突出预测所所长。对事故负重要责任,撤销其煤与瓦斯突出鉴定执业资格(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五)给予党、政纪处分的人员。

12.许德兵,兴义市安监局派驻久兴煤矿驻矿安监员,驻矿安监员组长。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给予开除处分。

13.尹国炳,中共党员,兴义市安监局派驻久兴煤矿驻矿安监员。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并建议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14.祝廷君,兴义市安监局派驻久兴煤矿驻矿安监员。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5.黄国富,雄武乡派驻久兴煤矿驻矿安监员(聘用人员)。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解除聘用关系。

16.李玉军,兴义市工科局煤炭管理中心安全生产管理站站长。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17.刘勇,中国民主同盟盟员,兴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中心监督管理股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18.王天禄,中共党员,兴义市工科局煤炭管理中心主任。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警告处分。

19.傅国旭,中共党员,兴义市安监局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心主任。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警告处分。

20.李成贵,兴义市工科局党组书记、局长。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警告处分。

21.廖俊,兴义市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警告处分。

22.张超,中共党员,兴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23.何宏辉,中共党员,兴义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久兴煤矿包保领导)。对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建议责成黔西南州委常委、兴义市委书记许风伦、兴义市人民政府市长袁建林分别向黔西南州州委、州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六)对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1.久兴煤矿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发生较大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处60万的罚款;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处万元的罚款;鉴于久兴煤矿存在瓦斯突出的重大安全隐患,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号)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兴义市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根据论证结论逐级报请省人民政府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

2.贵州甲盛龙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3.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煤与瓦斯突出鉴定工作不规范,鉴定报告失真,由贵州煤矿安监局报请国家安监总局暂扣其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

四、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措施建议。请你州督促有关单位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并举一反三,严格落实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精神,切实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监管,确保安全生产。

请纪检监察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落实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党、政纪处理意见和建议;由司法机关对相关人员立案侦察并依法作出处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经济处罚,由盘江分局依法予以落实。请将处理落实情况于年6月30日前报我局备案。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年3月21日

附件:

黔西南州兴义市雄武乡久兴煤矿“12·5”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报告

年12月5日2时40分,兴义市雄武乡久兴煤矿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5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事故发生后,矿方未按规定向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兴义市雄武乡派出所接群众电话举报,经核实确有事故发生后,按规定报告了事故。

接到事故报告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黄玉治及省政府有关领导立即作出重要批示,对事故抢险、善后处理及事故调查工作作出了要求;黔西南州委常委、兴义市委书记许风伦、州政府副州长周舟率州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有关单位部门全力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和指导善后处理工作。贵州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局长李建民率有关人员及时赶到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抢险救援及事故调查工作。

12月6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成立了以贵州煤矿安监局盘江监察分局(以下简称盘江分局)局长姜周林为组长,黔西南州安全监管局局长陈远华、能源局局长任爱佳、盘江分局副局长吴开敏为副组长,盘江分局、黔西南州安监局、能源局、公安局、监察局、总工会等部门相关人员为成员的兴义市久兴煤矿“12·5”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组,并邀请黔西南州检察院派员参加,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技术鉴定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并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贵州甲盛龙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概况。

久兴煤矿隶属于贵州甲盛龙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盛龙公司),该公司年3月注册成立,注册地为荔波县玉屏镇建设西路66号,法定代表人周付辉。年首次申请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所属的为煤矿等11处矿井,设计生产能力99万吨/年(久兴煤矿未加入)。年10月延续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曹乐柏,所属久兴煤矿等15处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万吨/年。目前,公司人员已全部离职,公司下属煤矿均属挂靠性质。

(二)久兴煤矿概况。

1.矿井概况。

久兴煤矿位于兴义市雄武乡,为证(照)齐全、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年的生产矿井。

井田范围内至上而下有17号、18号、19号三层可采煤层,事故发生在17号煤层一采区工作面,该煤层平均厚度1.9米,平均倾角14°。煤层自燃倾向性均为不易自燃,煤尘均无爆炸性。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为低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为9.24立方米/吨,绝对瓦斯涌出量为5.84立方米/分钟。

矿井采用平硐暗斜井开拓,中央并列抽出式通风,矿井总回风为立方米/分钟。矿井+米水平以上为一采区,以下为二采区,事故发生时二采区开拓系统未完善。

矿井安装了KJFN型监控系统,地面设置了监控中心,井下掘进工作面及回风流安设GJC4型甲烷传感器,量程0—4%,运输平巷、总回风巷、总回平巷安设甲烷传感器为GJC4/40型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量程0—40%。煤矿对甲烷传感器的量程进行修改,将井下所有甲烷传感器量程修改为0-1%,在每次进行断电试验时恢复为正常设置;运输巷掘进期间,该巷道内安设了甲烷传感器,但监控数据未上传至地面监控中心;安装了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但约有1/3的井下作业人员未配发人员定位识别卡,且未将卡号、使用人姓名等全部录入系统。

事故发生时,井下无回采工作面,布置有运输巷(发生事故的工作面)、回风巷副巷、运输巷、回风巷,联络巷、18煤车场绕道及二采区变电所等7个掘进工作面。

煤矿现有股东2人,孙金贵占股70%,谢鼎将占股30%,孙金贵为实际控制人全面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谢鼎将未参与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年8月28日,孙金贵代表久兴煤矿将矿井安全生产总承包给无任何资质的韩民权(个人),托管费用按元/吨结算,合同约定:韩民权作为久兴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主体,承担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现煤矿主要管理人员为:矿长于敬国,负责全矿生产、安全管理工作;总工程师王龙,负责工程技术及“一通三防”管理工作;安全副矿长孙立新,负责安全管理工作;机电副矿长乔杨何,负责机电运输、监控系统井下部分的安装维护管理工作;生产副矿长杨牛拴,负责生产组织管理工作。“五职”矿长均具备煤矿管理人员执业资格。

2.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情况。

年,久兴煤矿将突出鉴定工作委托给无鉴定资质的贵州金盛弘节能服务有限公司,并经贵州源远地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转手后,交由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对久兴煤矿17、18、19号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鉴定人为李秋林、冯康武及覃俊3人,但由于不具备鉴定条件,直至年9月才正式实施。年9月至11月现场参数测定阶段,鉴定人李秋林、冯康武分别前往久兴煤矿一次,其中李秋林未入井;在煤矿现场直接参与鉴定工作的仅有覃俊一人。期间,施工了5个钻场30个钻孔(每个钻场6个孔),在第一个孔开孔、第一个钻场封孔、安装压力表时,覃俊去过现场,其余4个钻场(24个钻孔)的施工、封孔,覃俊没有在现场指导监督;覃俊将读取压力表数值并记录的工作交给煤矿总工程师王龙;煤样收集由煤矿的打钻人员收集钻屑后交给王龙,王龙再转交给覃俊,且有5个煤样是覃俊电话安排煤矿取样后通过邮寄的方式送重庆研究院实验中心;在施工17号煤层钻孔时曾出现一次喷孔,但报告中未提及。年3月完成鉴定报告编写,7月完成鉴定报告内部审批,10月将鉴定报告出具给久兴煤矿。

经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鉴定:兴义市久兴煤矿17号煤层在井田范围内+m至+m标高、18号煤层在井田范围内+m至+m标高、19号煤层在井田范围内+m至+m标高不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发生事故的巷道为运输巷,巷道标高+m,属鉴定不突出区域。

(三)事故地点概况。

事故发生在运输巷掘进工作面。该工作面于年11月17日从第五甩道开口施工,巷道标高+m,沿17号煤层掘进,巷道设计全长m,断面形状为梯形,工字钢棚支护,棚距0.7m。巷道开口至30m段主要采用松动爆破(3个炮眼,深度1.4米,每孔装药1节)配以手镐落煤。30m之后工作面煤层变软,便停止炮掘,改为手镐掘进。至事故发生时,运输巷已掘进60m。

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开口采用松动爆破后瓦斯浓度最大值3.6%,为此,该工作面自年11月18日开始采用风煤钻配合螺纹钻杆施工瓦斯排放孔,每次施工12个,孔深8—10m;到30m后每次施工18个,孔深8—10m。每天早8点班施工瓦斯排放孔,下午16点班继续瓦斯排放,零点班在排放孔孔口瓦斯浓度降到4%左右就安排工人掘进。施工瓦斯排放孔过程中伴有顶钻、夹钻、喷孔、响煤炮等现象。11月18日至11月30日,煤矿安排校检员李甲印在进行排放孔施工时采用WTC检测K1值共三次,其中K1值最大值为0.48,12月未进行检测。总工程师王龙要求该工作面的瓦斯检查结果不做记录,检查的瓦斯浓度口头汇报给王龙,故瓦斯检查日报表中无运输巷记录。

12月4日17时20分,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在王龙的指挥下实施了深孔松动爆破(巷道中部施工4个炮眼,每孔深8m,每孔装药8节,克/节,雷管4个)释放瓦斯。施工炮眼时,瓦斯浓度多次超限,巷道内风流瓦斯浓度最大值达1.5%,同时伴有顶钻、夹钻、喷孔、响煤炮等现象。

(四)兴义市及其行业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对久兴煤矿的监管情况。

年,兴义市委组织召开市委常委会研究煤矿安全生产工作3次,部署煤矿安全生产工作1次,市人民政府组织召开煤矿安全生产会议2次,部署煤矿安全生产工作7次。

兴义市副市长张超分管市安监局、市工科局等部门;按照省、州有关煤矿安全包保工作相关文件的要求,兴义市明确了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何宏辉为久兴煤矿包保市领导。

兴义市安监局负责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其内设机构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股负责对煤矿的日常监管,因无人员配置,其职责由市安监局直属事业单位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心履行。计划全年对久兴煤矿检查10次。久兴煤矿驻矿安监员四人,组长许德兵,成员:尹国炳、祝廷君、黄国富(雄武乡政府派驻)。要求驻矿包保小组人员每人每月驻矿工作不少于22天、入井不少于15次,并将驻矿值班安排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面上检查组备案,全面了解掌握所驻煤矿安全生产情况;要求驻矿安监员做好每天工作详细记录、隐患排查记录和督促整改记录。

兴义市工科局负责煤炭企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其内设机构煤炭监管股负责对全市煤炭企业行业安全生产进行管理,由工科局工会主席韦兴逢(女)兼任煤炭监管股股长,另1人调至其直属事业单位煤炭管理中心,由煤炭管理中心进行管理。煤炭管理中心负责对全市煤炭企业行业安全生产进行管理。计划全年按照7个煤矿检查矿次,未对各煤矿检查次数进行明确。

年以来,兴义市安监局对久兴煤矿开展了10次执法检查(其中复查1次,7次与市工科局联合检查),另与州安监局、市政府等开展督查、巡查5次;兴义市工科局对久兴煤矿安全检查7次(均与市安监局联合检查);兴义市雄武乡安监站对久兴煤矿开展了7次执法检查(其中配合市安监局、市工科局检查3次),另与雄武乡党委、政府开展巡查9次。

11月29日,市安监局、工科局联合对久兴煤矿进行“岁末年初安全大检查”专项检查,该次检查去了回风巷、回撤采面,未发现运输巷掘进工作面。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年12月4日17时20分,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实施了深孔松动爆破,4日20时,总工程师王龙通知掘进队队长伍泽朝12月5日零点班恢复掘进。4日21时,伍泽朝主持召开5日零点班班前会。当班共入井24人,人员分布为:运输巷掘进工作面7人,回风巷掘进工作面8人,瓦检员4人,带班矿领导1人(总工程师王龙),皮带维护工1人,二采区变电所掘进工作面3人。

运输巷掘进工作面的7名作业人员于12月4日22时30分到达工作地点开始作业。徐隆平等4人在工作面迎头掘进、架棚支护,孙启国开胶带输送机,伍世旺开刮板运输机,张隆江在刮板运输机机头清理巷道浮煤、卧底。

12月5日2时许,总工程师王龙下井来到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巷道口,瓦检员梁胜利向王龙汇报运输巷迎头瓦斯浓度为0.22%,没有煤炮声,王龙便安排梁胜利去其它作业地点检查瓦斯,随后王龙进入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查看情况。2时30分,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架完一架棚,继续手镐掘进过程中于2时40分发生了煤与瓦斯突出,突出的煤矸将迎头工作的4名工人及王龙掩埋。突出煤量约吨、瓦斯量约立方米。

(二)事故瞒报情况。

12月5日3时,久兴煤矿调度员陈永权电话向承包人韩民权报告了事故情况,韩民权联系了孙金贵,随后两人同车从兴义市区赶往久兴煤矿。5时,回矿途中的韩民权接到矿长于敬国电话,得知发生事故的地点是运输巷,王龙等5名人员被埋。

5时30分,韩民权和孙金贵到达煤矿,了解情况后,孙金贵随即返回兴义筹钱,安排韩民权留在煤矿与于敬国一起组织救援。5日6时,为防止矿工将事故情况外漏,韩民权、于敬国安排车辆将张隆江、伍世旺等未参加抢险的18人安排到兴义市小米宾馆。

12月5日14时许,孙金贵给朋友高虎打电话请其联系广西隆林县殡仪馆,让广西隆林县殡仪馆派车来兴义。12月5日18时,井下进行救援的生产矿长杨牛拴打电话到调度室报告已找到两名遇难者,韩民权让于敬国安排人将遇难者运至地面,随后打电话告知孙金贵,孙金贵安排韩民权将两名遇难者往兴义运,准备运往广西隆林。随后孙金贵联系高虎,让从广西隆林县殡仪馆来的车从兴义赶往煤矿。5日23时,煤矿运送两名遇难者的车辆与广西隆林殡仪馆的车在兴义市丫口寨相遇,车上人员将两名遇难者转移至广西隆林县殡仪馆车辆上并往广西隆林县运送。6日3时30分,接报的兴义市公安局追回运往广西隆林县的两名遇难者,并送往兴义市殡仪馆。

年12月5日19时10分,兴义市雄武乡派出所接群众电话举报后到久兴煤矿核实情况,于敬国称久兴煤矿未发生事故,核查人员离矿。经外围核实后,22时40分,派出所民警再次赶到久兴煤矿,经核实,该矿发生了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2人死亡,3人失联。核实了事故后,兴义市雄武乡派出所向市乡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了报告。

(三)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井下人员自行组织了施救,并将受伤的3人运送出井。12月5日4时30分许,于敬国组织人员入井抢险救援,5日17时30分,在运输巷开口往工作面方向30m处,找到第一名遇难者,18时,在距第一名死者3m左右的位置找到第二名遇难者,20时,两名遇难者被运送出井口,并被矿方安排车辆运往广西隆林县。

年12月6日0时40分,黔西南州、兴义市相关领导相继赶到事故现场,成立了兴义市雄武乡久兴煤矿“12.5”事故抢险救援总指挥部,2时10分,黔西南州矿山救护大队到达久兴煤矿,展开抢险救援工作。10时16分,矿山救护大队在运输巷开口往工作面方向48.7m处发现第3名遇难者,6日10时57分,在运输巷开口往工作面方向50m处找到最后2名遇难者,至此失联人员全部找到,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结束。事故善后处理工作于年1月2日完成。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运输巷掘进过程中出现突出预兆后,未采取有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煤层危险性,手镐掘进诱发煤与瓦斯突出,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久兴煤矿。

(1)隐瞒重大隐患,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煤矿在突出鉴定期间,未将鉴定钻孔施工中存在顶钻、喷孔等情况如实报告鉴定单位;运输巷、运输巷等掘进工作面施工期间,瓦斯涌出异常,多次出现瓦斯超限现象,伴有夹钻、喷孔、响煤炮等现象后,煤矿未停止作业,未重新测定煤层相关参数和鉴定,未采取针对性的防突出措施,违章指挥工人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2)瓦斯监测监控及瓦斯管理弄虚作假。井下所有甲烷传感器真实数据不能如实反映到地面监控中心,监控系统中能上传数据的甲烷传感器的量程被人为修改为0—1%,不能准确反映井下瓦斯的真实情况。运输巷掘进期间,只在工作面迎头安装一个甲烷传感器,且监控数据不能上传至地面监控中心;瓦斯日报表、瓦斯管理台账未按规定填写,瓦斯日报表的检查地点无运输巷;对检查到的运输巷掘进工作面瓦斯不作记录,造成日常瓦斯管理失真。

(3)安全管理混乱,弄虚作假逃避监管。久兴煤矿将煤矿的生产及安全管理工作整体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未对承包方的安全及生产进行有效监督;违规多头布置。事故发生时,井下布置7个掘进工作面,为隐瞒多头掘进的情况,采取部分工作面不上图,不填写相关记录等方式逃避监管。

(4)瞒报事故。事故发生后,采取将遇难者运送出省、疏散矿上未参加抢险工人等方式隐瞒事故,在有关部门接举报到矿核实时仍不如实报告事故情况。

2.贵州甲盛龙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未履行公司主体责任,未按照国家、省的相关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未建立管理制度,未履行对下属煤矿管理职责。

3.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

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工作不认真、不负责。鉴定工作过程中,未严格按照鉴定操作规范进行操作,仅有一名鉴定人员驻矿开展工作,且未全程参与和监督鉴定钻孔施工、封孔、测定参数及取样工作,不能保证鉴定基础数据来源的真实性,导致鉴定结论失真;对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等情况未认真开展调查,对收集的相关资料未认真甄别,对煤矿在日常生产中瓦斯涌出的真实情况和出现的顶钻、喷孔及响煤炮等情况失察。

4.兴义市及其行业管理、安全监管部门。

(1)驻矿安监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煤矿现场监管不到位,对作业地点检查不全面,驻矿情况记录混乱;对运输巷瓦斯经常超限、传感器不上传数据、修改传感器量程、瞒报事故、冒险抢险救援等违法违规行为失察;对煤矿存在的隐患督促整改不力,不能全面了解掌握所驻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安全隐患辨识能力、履职能力不足。

(2)兴义市安监局对驻矿安监员履职情况未实施有效监督,对久兴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设有相关股室,未配备人员,实际由其直属事业单位兴义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心负责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其职责未明确,人员配备不足。对久兴煤矿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存在不足,监管工作不深入、不仔细,驻矿监管不力,对煤矿履行主体责任督促不到位。

(3)兴义市工科局将管理职能股室煤炭管理股的人员挪作他用,其直属事业单位兴义市煤炭管理中心对全市煤炭企业行业安全生产进行管理,人员配备不足,部分为非涉煤专业人员,培训不到位,履职能力有差距。对久兴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混乱督促整改不到位。

(4)兴义市包保领导未落实兴义市委市政府相关包保文件要求,对市委、市政府以电子文书传输方式下达的包保文件不知晓,不清楚自身应履行的职责,包保职责履行不到位。

(5)兴义市对国家、省、州安全生产会议及文件精神落实上有差距,未配齐配强安全监管、行管部门人员,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工作要求不严不细,督促包保人员、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履职上力度不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的责任人员。

1.王龙,久兴煤矿总工程师,事故当班带班矿领导。技术管理不到位,在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已出现突出预兆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防突措施导致发生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徐隆平,事故当班班长。安全意识差,在有突出预兆、未采取防突措施情况下冒险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的人员。

3.孙金贵,久兴煤矿主要投资人,实际控制人。将煤矿生产及安全管理工作整体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组织生产,未完善安全管理机构,未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有效监督;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转移遇难者遗体。涉嫌犯罪,于年12月7日被公安机关拘留;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4.韩民权,久兴煤矿承包人。不具备资质承包煤矿,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配合转移遇难者遗体。涉嫌犯罪,于年1月16日被公安机关拘留,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5.于敬国,中共党员,久兴煤矿矿长。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无视矿工生命,在工作面出现喷孔、夹钻、响煤炮等突出预兆后,在未消除突出危险的情况下,仍组织掘进施工作业;对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建设和管理不力,事故地点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检查和甲烷传感器数据未纳入审签;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力;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如实及时报告事故,蓄意瞒报事故。对事故发生、瞒报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议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撤销其执业资格(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涉嫌犯罪,于年12月7日被公安机关拘留,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6.孙立新,久兴煤矿安全副矿长,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对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对煤矿存在重大隐患未消除的情况下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行为不纠正、不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议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撤销其执业资格(安全资格证,证号:B10869)。涉嫌犯罪,于年12月7日被公安机关拘留,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三)建议由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责任人员。

7.杨牛拴,久兴煤矿生产副矿长,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履行生产矿长职责,在煤矿存在重大隐患未消除的情况下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对煤矿存在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不纠正、不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议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撤销其执业资格(安全资格证,证号:B10814)。

8.乔杨何,久兴煤矿机电副矿长,负责煤矿机电管理工作(含安全监控系统维护管理工作)。对安全监控系统存在的甲烷传感器设置不足、数据传输不正常等隐患未采取有效处置措施,造成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不能对作业地点的瓦斯进行正常监测和预警。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议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撤销其执业资格(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9.覃俊,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瓦斯分院突出预测所项目经理,负责久兴煤矿煤与瓦斯突出鉴定现场工作和方案、报告编制。未严格按鉴定操作规范开展煤与瓦斯突出鉴定工作,致使出具的鉴定报告失真,误导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建议撤销其煤与瓦斯突出鉴定执业资格(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人员培训合格证书,证号:安检培第号)。

10.冯康武,中共党员,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瓦斯分院突出预测所副所长,负责久兴煤矿煤与瓦斯突出鉴定现场工作、方案和报告的初审工作。未严格按鉴定操作规范开展煤与瓦斯突出鉴定工作,对方案、报告审查不严格,致使出具的鉴定报告失真,误导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建议撤销其煤与瓦斯突出鉴定执业资格(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人员培训合格证书,证号:安检培第号)。

11.李秋林,中共党员,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瓦斯分院突出预测所所长,负责久兴煤矿煤与瓦斯突出鉴定现场工作及报告审核。未严格按鉴定操作规范开展煤与瓦斯突出鉴定工作,对报告审核不严格,致使出具的鉴定报告失真,误导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建议撤销其煤与瓦斯突出鉴定执业资格(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人员培训合格证书,证号:安检培第号)。

(五)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的工作人员。

12.许德兵,兴义市安监局派驻久兴煤矿驻矿安监员,驻矿安监员组长。未认真履行驻矿安监员工作职责,驻矿情况记录混乱,对作业地点检查不全面,对煤矿存在的隐患督促整改不力,不能全面了解掌握所驻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对运输巷瓦斯经常超限、传感器不上传数据、修改传感器量程、瞒报事故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监管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开除处分。

13.尹国炳,中共党员,兴义市安监局派驻久兴煤矿驻矿安监员。未认真履行驻矿安监员工作职责,驻矿情况记录混乱,对作业地点检查不全面,对煤矿存在的隐患督促整改不力,对运输巷瓦斯经常超限、传感器不上传数据、修改传感器量程、瞒报事故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监管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议给予降低岗位等级、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14.祝廷君,兴义市安监局派驻久兴煤矿驻矿安监员。未认真履行驻矿安监员工作职责,驻矿情况记录混乱,对作业地点检查不全面,对煤矿存在的隐患督促整改不力,对运输巷瓦斯经常超限、传感器不上传数据、修改传感器量程、瞒报事故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监管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建议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5.黄国富,雄武乡派驻久兴煤矿驻矿安监员(聘用人员)。未认真履行驻矿安监员工作职责,驻矿情况记录混乱,对作业地点检查不全面,对煤矿存在的隐患督促整改不力,对运输巷瓦斯经常超限、传感器不上传数据、修改传感器量程、瞒报事故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监管责任,建议解除聘用关系。

16.李玉军,兴义市工科局煤炭管理中心安全生产管理站站长。对煤矿的生产与安全工作监管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监管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7.刘勇,中国民主同盟盟员,兴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中心监督管理股负责人。对煤矿日常监管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监管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8.王天禄,中共党员,兴义市工科局煤炭管理中心主任。对煤炭行业工作指导不到位,督促煤矿整改隐患力度不足,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警告处分。

19.傅国旭,中共党员,兴义市安监局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心主任。对驻矿安监员履职情况未实施有效监督,对久兴煤矿未开展有效安全监管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警告处分。

20.李成贵,中共党员,兴义市工科局党组书记、局长。对煤炭行业工作指导不到位,机构不健全,煤炭监管股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对煤炭管理中心的工作管理不到位,督促对煤矿安全检查工作有差距,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21.廖俊,中共党员,兴义市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未协调好各成员单位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未督促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到位,未明确相关股室职责,对本单位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22.张超,中共党员,兴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健全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建立煤矿安全监管联合执法机制,对有关职能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不足。对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23.何宏辉,兴义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久兴煤矿包保领导)。对市委市政府下发的包保文件不知晓,对自己的包保职责不清楚,未对包保的久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督促检查,包保工作履职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建议责成黔西南州委常委、兴义市委书记许风伦、兴义市人民政府市长袁建林分别向黔西南州委、州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六)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久兴煤矿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发生较大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百零九条规定,建议对久兴煤矿处60万的罚款;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议对久兴煤矿处万元的罚款;久兴煤矿存在瓦斯突出的重大安全隐患,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由兴义市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根据论证结论逐级报请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做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

2.贵州甲盛龙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至事故发生时,未按国家、省的相关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未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未履行对下属煤矿的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建议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3.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煤与瓦斯突出鉴定工作不规范,鉴定报告失真,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报请国家安监总局暂扣其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

五、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开展煤矿专项检查。一是强化依法治安,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厉打击假集团、假公司,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转包、承包、以包代管行为;二是要对煤矿的开拓布署、采掘布置、通风系统等进行全面检查,严防因采掘失调、违规多头布置掘进工作面而导致的违法违规生产;三是要查煤矿的瓦斯治理和“一通三防”管理,确保煤矿消突达标、抽采达标、出现突出预兆要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工程治理措施;四是要查煤矿现场管理,督促煤矿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位,严防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冒险组织生产;五是要对突出区域内煤与瓦斯突出鉴定结论为无突出危险性的煤矿进行复核,确保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在未复核前,要按照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进行管理,要求煤矿企业必须建立防突机构、完善制度、配齐防突设备、人员。

(二)要进一步强化打非治违工作。一是要严厉查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重大隐患仍进行生产(建设)作业的矿井,要立即停产(建)整顿,对拒不整改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二是对存在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的矿井,不仅要依法责令矿井立即停产(建)整顿,还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要列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实施部门联合惩戒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认真开展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专项整治。要立即组织专业的监管人员,对辖区内煤矿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进行专项检查,督促煤矿按期完成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升级改造,加强和改进瓦斯监测监控管理。一是要确保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可靠、各种传感器数量及安装地点符合要求,确保对煤矿井下在线不间断监测和预警。对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矿井,要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限期整改;二是集团公司要加强与所属煤矿的监控系统联网管理工作,实现煤矿、集团公司与监管部门监控中心三级联网,并强化监测监控数据的运用管理,对监控数据不正常的,要查清原因并采取措施督促煤矿整改到位。

(四)督促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加强对所属煤矿的管理。一是集团公司要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机构、配齐能满足对所属矿井管理所需的安全和技术管理人员、完善安全责任体系和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对公司不能正常运作,不能履行主体责任的,要督促其完善机构并履职尽责;二是要切实履行对所属矿井的管理职责,重点要做好所属矿井重大技术方案、规程措施的审批和备案工作,及时掌握煤矿的生产作业状态,强化现场监督检查,确保其安全生产;三是对政府相关部门下达的执法指令和查出的重大隐患,要立即明确部门和人员,督促煤矿按规定整改到位。

(五)强化煤矿安全基础管理,重视地质预报,做好瓦斯治理基础工作。一是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地质预测预报工作,及时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原始瓦斯压力、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坚固性系数、煤层透气性、瓦斯涌出量等瓦斯基本参数。准确掌握煤层赋存情况、地质构造及应力集中情况,绘制各煤层瓦斯地质图,为矿井瓦斯治理和突出灾害防治提供科学依据。二是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推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是着力加强区队班组建设,学习借鉴先进的班组建设经验,杜绝违章指挥、冒险作业,加强生产技术和现场管理,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四是强化安全培训教育,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技术素质。

(六)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一是充分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针对辖区煤矿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薄弱环节和漏洞盲区,对存在违法违规的煤矿企业,严格按照“四个一律”进行处理,防止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再次发生,坚决扭转煤矿安全生产被动局面;二是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对市安监局、工科局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配备到位,明确职责,进一步加强对驻矿安监员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履职到位。

久兴煤矿“12·5”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组

年2月8日

(图片来源网络)

每起事故的发生,都带来沉痛的代价!

警觉:吸取事故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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