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市民政局惠民政策明白卡
社会保障
01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政策依据:国发[]45号、民发[]80号、黔府发[]17号、州府发[]15号、州府常议[]1号、中共黔西南州委常委会议纪要六届[]第2号。
2、享受对象: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我市农村居民。
3、补助标准:按照省委、省政府“城乡低保标准增幅不低于10%”的要求,年,我市农村低保年人均保障标准为元/年。
4、资金来源:中央、省、州、县(市)四级按比例筹集。
5、执行时间:按月发放。
6、办理程序: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调查核实→组织民主评困→进行一榜公示→乡(镇)低保经办机构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二榜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三榜公示→待遇批准。
7、实施单位:兴义市民政局。
8、-(市社会救助局)。
2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政策依据:国发[]45号、民发[]80号、黔府发[]17号、州府发[]15号、州府常议[]1号、中共黔西南州委常委会议纪要六届[]第2号。
2、享受对象:具有我市常驻城市居民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3、补助标准:按照省委、省政府“城乡低保标准增幅不低于10%”的要求,年,我市城市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为元/月。
4、资金来源:中央、省、州、县(市)四级按比例筹集。
5、执行时间:按月发放补助资金。
6、办理程序: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通过社区居委会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待遇批准。
7、实施单位:兴义市民政局。
8、-(市社会救助局)。
3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1、政策依据:国办发〔〕10号、兴府通〔〕21号。
2、享受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
3、补助标准:城医院住院治疗,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部门报销规定的费用后,对个人自付在元以内的(含元),按40%的比例进行救助;个人自付在元-元的按50%的比例进行救助;个人自付在元-元的按60%的比例进行救助;个人自付在元-元的按70%的比例进行救助;个人自付在元以上的按80%的比例进行救助。但每个救助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救助金额累计一般不得超过0元;城镇孤老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或抚养人)、农医院住院治疗,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部门报销规定的费用后,医疗救助按个人自付部分的%予以救助。
4、资金来源:中央、省、州、县(市)四级按比例筹集。
5、执行时间:“一站式”即时结算或市民政局审批后发放。
6、办理程序:“一站式”即时结算或救助对象向乡(镇)民政部门提出申请→乡(镇)民政部门进行审核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发放救助资金。
7、实施单位:兴义市民政局。
8、-(市社会救助局)。
4
农村五保供养
1、政策依据:民发〔〕号。
2、享受对象:年老、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抚养能力的。
3、补助标准:分散供养每人每年不低于元,集中供养每人每年不低于元。
4、资金来源:县级财政从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中解决。
5、执行时间:按季度发放。
6、办理程序:由县级民政部门认定五保供养身份,实施五保供养。
7、实施单位:兴义市民政局。
8、-(市社会救助局)。
5
临时救助
1、政策依据:兴府办发〔〕34号。
2、享受对象:救助的对象为具有本市户口或居住在本市一年以上,因各种原因导致临时生活困难,通过享受其他各种救助后,仍然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对象或因其它原因无力维持基本生活的对象。
3、补助标准:困难家庭一次性临时救助标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困难延续时限(以月为单位)×当地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且被救助困难家庭和个人的困难延续时限,原则上保障救助对象家庭1个月至6个月的基本生活,急难家庭的救助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2万元为救助上限。
4、资金来源:中央、省、州、县(市)四级按比例筹集。
5、执行时间:市民政局审批后发放。
6、办理程序:救助对象向乡(镇)民政部门提出申请→乡(镇)民政部门进行审核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发放救助资金。
7、实施单位:兴义市民政局。
8、-(市社会救助局)。
6
惠民殡葬
1、政策依据:兴府办发()9号
2、享受对象:没有享受死亡丧葬补助和一次性抚恤并具有
兴义市户籍的城乡居民、暂住、流动人员、驻兴部队现役军人和经公安机关认定的无名尸体全部列为惠民殡葬免费对象。
3、免费项目:遗体火化费;遗体冷藏费;骨灰存放费;
骨灰处理、骨灰袋、卫生纸板、消毒费;遗体接运费;灵堂租用费;
目的地抬运遗体费;遗体在家冷藏6天的冷藏费;遗物处理和卫生费;
恒温箱运送费;骨灰运送费(火化区域内)。
4、资金来源: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5、办理程序:经办人(死者的直系亲属)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向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提出申请进行审批。
6、实施单位:兴义市殡葬管理局。
7、-(兴义市殡葬管理局)。
优抚安置
7
义务兵家庭优待
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黔党发〔〕34号。
2、享受对象: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庭。
3、补助标准:每年不低于元。
4、资金来源: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5、执行时间:入伍后第二年兑现当年优抚金。
6、办理程序:义务兵家庭凭《入伍通知》在户籍所在的乡镇、街道办领取。
7、实施单位:兴义市民政局。
8、-(兴义市民政局优抚安置股)。
8
参战参核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生活补助
1、政策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发[]号、民发〔〕号。
2、享受对象: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参战参核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3、补助标准: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规定的标准执行。
4、资金来源:中央、省、州、县四级财政。
5、执行时间:按季度发放。
6、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退伍军人向乡镇(街道办)提出申请,经乡镇初审后报市民政局审核,市民政局审核后报上级民政部门审批。
7、实施单位:兴义市民政局。
8、-(兴义市民政局优抚安置股)。
9
伤残抚恤、烈属抚恤
1、政策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享受对象: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3、补助标准: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规定的标准执行。
4、资金来源:中央财政。
5、执行时间:按季度发放。
6、办理程序:本人向县级民政局申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核)准。
7、实施单位:兴义市民政局。
8、-(兴义市民政局优抚安置股)。
10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1、政策依据:民发〔〕号、兴府办发〔〕30号。
2、享受对象:具有兴义市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参战参核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60周岁以上烈士子女。
3、补助标准: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费用全部报销。其他优抚对象在市社保局、市农合局规定报销范围、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规定比例报销后的剩余部分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由市民政局用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每人每年不超过4万元。(1)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补助90%;(2)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役人员补助80%;(3)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60周岁以上烈士子女补助50%。
4、资金来源:省、州、县财政筹集。
5、执行时间: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执行时间为年3月,其他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执行时间为年3月。
6、办理程序: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费用到市社保局审核报销。其他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费用优抚医疗补助由社保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即时结算。
7、实施单位:兴义市民政局、兴义市人社局。
8、-(兴义市民政局优抚安置股)。
11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
1、政策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黔府办发〔〕51号。
2、享受对象: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回乡务农的人员。
3、补助标准: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规定的标准执行。
4、资金来源:中央、省、州、县四级财政。
5、执行时间:按季度发放。
6、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复员军人向乡镇(街道办)提出申请,经乡镇初审后报市民政局审核,市民政局审核后报上级民政部门审批。
7、实施单位:兴义市民政局。
8、-(兴义市民政局优抚安置股)。
来源:兴义市民政局
责任编辑:石磊马光翠曹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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