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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
国办发〔〕9号
今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艰巨繁重。新冠肺炎疫情带来新的挑战,做好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难度更大、任务更重、要求更高,更需要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沉下心来,扑下身子,苦干实干,把工作落到实处。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将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坚定信心、迎难而上、主动作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前提下,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大改革开放力度,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打好三大攻坚战,扩大有效需求,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钉钉子精神抓紧抓实抓细各项工作,确保完成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国务院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方名单及激励措施一、在年脱贫攻坚成效考核中认定为完成年度计划、减贫成效显著、综合评价好的地方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按行政区划排列,下同)年对上述地方在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中给予一定奖励。(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组织实施)二、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地方山西省,河南省,湖南省,四川省,贵州省。年对上述地方进一步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支持力度,并在以工代赈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支持贫困地区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三、环境治理工程项目推进快,重点区域大气、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地方吉林省通化市,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江苏省常州市,广东省韶关市,四川省成都市。年中央财政年度污染防治资金下达后,由有关省统筹中央财政切块下达的资金,安排一定比例对上述地方给予奖励。(生态环境部、财政部组织实施)四、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推进力度大、河湖管理保护成效明显的地方黑龙江省佳木斯市、肇源县,江苏省宿迁市,浙江省金华市、衢州市柯城区,安徽省黄山市,福建省三明市、永春县,江西省宜春市,山东省潍坊市、沂水县,河南省息县,湖北省宜昌市,湖南省湘潭市,广东省江门市、广州市白云区,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贵州省兴义市,青海省贵德县,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年对上述地方在安排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时适当倾斜,给予每个市万元、每个县(市、区)万元奖励,用于河长制湖长制及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水利部、财政部组织实施)五、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营造诚实守信金融生态环境、维护良好金融秩序、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成效较好的地方上海市,浙江省,江西省,广东省,四川省。年支持上述地方或其辖内地区开展金融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在同等条件下对其申报金融改革试验区等给予重点考虑和支持,在相关领域加大再贷款、再贴现的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在上述地方开设分支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双创”公司债券、绿色公司债券等金融创新产品。(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组织实施)六、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成效明显的地方北京市门头沟区,河北省正定县,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吉林省图们市,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昆山市,浙江省长兴县,安徽省巢湖市,福建省永泰县,江西省全南县,山东省荣成市,河南省长垣市,湖南省宁乡市,重庆市南岸区,四川省丹棱县,云南省澄江市,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甘肃省康县,青海省贵德县,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年对上述地方在中央财政分配年度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时,各给予万元激励支持,主要用于“厕所革命”整村推进、村容村貌整治提升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建设。(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组织实施)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成效显著、落实事中事后监管等相关政策措施社会反映好的地方北京市石景山区,天津市静海区,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山西省泽州县,辽宁省沈阳市,上海市虹口区,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杭州市,安徽省合肥市,福建省云霄县,河南省开封市,湖北省鄂州市,湖南省常德市,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海南省海口市,四川省成都市,贵州省毕节市,云南省昭通市。年对上述地方优先选择为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企业年报制度改革、社会共治、企业信用风险监管、大数据监管、信用修复等商事制度改革、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试点地区;优先授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权限;在国家广告产业园区认定中优先给予支持。(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实施)八、促进外贸、外资稳定增长,积极优化营商环境成效明显的地方上海市,浙江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年对上述地方培育国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给予优先支持。(商务部组织实施)九、促进社会投资健康发展、企业债券发行、债券品种创新与风险防范等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北京市石景山区,天津市滨海新区,浙江省绍兴市,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北省宜昌市,湖南省郴州市,广东省广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四川省绵阳市,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从年起两年内,对上述地方行政区域内企业申请企业债券实行“直通车”机制(企业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受理机构申报,实行“即报即审”,审核时间由15个工作日缩短到5个工作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十、年度固定资产投资保持稳定增长,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开工、投资完成等情况较好的地方天津市,安徽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年对上述地方在中央预算内投资既有专项中安排投资,用于奖励支持其相关专项项目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十一、财政预算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国库库款管理、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预算公开等财政管理工作完成情况好的地方北京市房山区,浙江省衢州市、瑞安市,安徽省合肥市、广德市,河南省郑州市、滑县,湖北省荆门市、随州市曾都区,湖南省长沙市、石门县,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市南沙区、深圳市龙华区,云南省昆明市、镇雄县,陕西省西安市、富平县。年对上述地方利用年度预算中单独安排的资金等予以奖励,每个市奖励资金不低于万元,每个县(市、区)奖励资金不低于万元,适当体现向中、西部地区倾斜。(财政部组织实施)十二、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好、地方投资落实到位、促进社会资本进入交通建设领域措施有力、交通债务风险防控工作落实有力的地方浙江省,河南省,湖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年对上述地方申报的具备条件的交通建设项目,优先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优先安排中央交通建设资金;对上述地方各新增安排中央资金万元,用于交通项目建设。(交通运输部、财政部组织实施)十三、地方水利建设投资落实好、中央水利建设投资计划完成率高的地方安徽省,福建省,山东省,湖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年对上述地方在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水利投资计划时给予适当奖励,各增加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万元,相应减少地方配套投资。(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十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成效好、闲置土地少且用地需求量较大的地方河北省衡水市,上海市长宁区、浦东新区,江苏省张家港市、泗阳县,浙江省杭州市,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福建省龙岩市,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安福县,湖北省武汉市,湖南省资兴市、道县,云南省昆明市。年对上述地方按照每个市亩、每个县(市、区)亩的标准奖励用地计划指标,在安排全国土地利用计划时单独列出。(自然资源部组织实施)十五、按时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且成效显著的地方黑龙江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广东省。年对上述地方在分配中央财政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原则上不低于上年激励力度),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农村部组织实施)十六、推进农产品流通现代化、积极发展农村电商和产销对接成效明显的地方黑龙江省五常市,江苏省沭阳县,浙江省义乌市,山东省寿光市,河南省正阳县,湖北省潜江市,湖南省湘潭县,广东省遂溪县,四川省蒲江县,陕西省眉县。年对上述地方在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中优先支持,并给予专项资金扶持。(商务部、财政部组织实施)十七、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自主创新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成效明显的地方上海市,浙江省,山东省,湖南省,陕西省。年对上述地方优先支持其行政区域内1家符合条件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扩区或调整区位,优先支持其行政区域内1家符合条件且发展基础较好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部组织实施)十八、改善地方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落实国家科技改革与发展重大政策成效较好的地方江苏省,浙江省,湖南省,广东省,甘肃省。年对上述地方在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分配中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权重按满分计算,加大资金倾斜支持力度。(科技部、财政部组织实施)十九、在推动“双创”政策落地、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加强融通创新、扶持“双创”支撑平台、构建“双创”发展生态、打造“双创”升级版等方面大胆探索、勇于尝试、成效明显的区域“双创”示范基地北京市海淀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吉林长春新区,上海市杨浦区,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浙江杭州未来科技城,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山东省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河南省鹿邑县,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园区,重庆市永川区,四川天府新区,陕西省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年对上述区域“双创”示范基地优先支持创新创业支撑平台建设,在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等方面予以重点倾斜;对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项目,优先推介与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对接;优先支持区域内创新创业成果在全国“双创”活动周主会场重点展示;优先支持举办“创响中国”等重大活动,宣传推广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二十、促进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实施技术改造成效明显的地方辽宁省沈阳市,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湖州市,福建省厦门市,江西省吉安市,河南省洛阳市,湖南省常德市,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四川省绵阳市。年对上述地方在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导向计划安排,制造业单项冠军及其他示范项目、示范企业、示范平台评定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实施)二十一、大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特色优势明显、技术创新能力较强、产业基础雄厚的地方天津市滨海新区,辽宁省大连市,上海市徐汇区,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宁波市,安徽省合肥市,福建省厦门市,湖北省武汉市,湖南省长沙市,广东省广州市。年对上述地方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建设,优先将重点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库、给予较大额度和较长期优质信贷支持,在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申报中给予名额倾斜,推动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基金优先在上述地方设立子基金。(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二十二、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力度较大,支持传统产业改造、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承接产业转移和产业合作等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北京市石景山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江苏省常州市,江西省萍乡市,山东省淄博市,河南省平顶山市,湖北省襄阳市,湖南省株洲市,广东省韶关市,四川省宜宾市。年对上述地方优先支持在老工业基地振兴有关重大改革和重大政策方面先行先试,支持创建国家创新型产业集群和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在安排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和重点园区建设中央预算内资金时各奖励万元。(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二十三、培育壮大接续替代产业、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生态环境整治、着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转型成效突出的地方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江西省萍乡市,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河南省焦作市,四川省泸州市。年对上述地方在资源型地区经济转型重大改革和重大政策方面先行先试,在安排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时增加资金分配系数;中央财政在安排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时予以倾斜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二十四、推进质量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河北省迁安市,上海市奉贤区,江苏省泰州市,浙江省台州市,安徽省滁州市,福建省福州市,江西省赣州市,湖南省株洲市,广东省广州市,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年对上述地方在质量工作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示范基地建设、质量技术机构优先布局建设等方面,予以激励支持。(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实施)二十五、校企合作推进力度大、职业教育发展环境好、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成效明显的地方河北省,福建省,江西省,甘肃省。年对上述地方优先纳入职业教育改革、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在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中予以倾斜支持。(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二十六、落实鼓励和支持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工作力度大,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及各类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等任务完成较好的地方江苏省,河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年对上述地方在安排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实施)二十七、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地方河北省石家庄市,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江苏省徐州市,浙江省绍兴市,安徽省合肥市,江西省宜春市,山东省济南市,河南省平顶山市,湖北省武汉市,湖南省常德市(棚户区改造);河北省康保县,山西省石楼县,吉林省通榆县,黑龙江省青冈县,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安徽省霍邱县,福建省惠安县,江西省于都县,河南省鲁山县,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海南省琼海市,重庆市荣昌区,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西藏自治区芒康县,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甘肃省环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农村危房改造)。年对棚户区改造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在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时,给予适当奖励或倾斜支持;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在安排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时,给予适当奖励或倾斜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实施)二十八、医院综合改革成效较为明显的地方北京市海淀区,河北省秦皇岛市,山西省万荣县,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辽宁省沈阳市,上海市静安区,江苏省南京市,浙江省湖州市,福建省三明市,江西省赣州市,山东省日照市,河南省郸城县,湖北省枣阳市,湖南省长沙市,广东省广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贵州省长顺县,云南省祥云县。年对上述地方在医院综合改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分配中予以倾斜,各单独安排奖励资金万元。(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组织实施)二十九、落实养老服务业支持政策积极主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的地方江苏省,江西省(推进养老项目建设);上海市,湖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年对推进养老项目建设成效明显的地方,在安排年度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在原有投资分配基础上增加5%的奖励;对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成效明显的地方,在安排年度福利彩票公益金补助地方老年人福利类项目资金时,通过工作绩效因素予以资金倾斜。(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组织实施)三十、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成效明显、创造典型经验做法且受到国务院督查表扬的地方天津市静海区,安徽省亳州市,江西省抚州市,山东省潍坊市,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重庆市荣昌区,四川省绵阳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年对上述地方在国务院办公厅组织开展的国务院大督查及专项督查中予以“免督查”。(国务院办公厅组织实施)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年落实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情况。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年5月12日(星期二)上午10时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副秘书长赵辰昕、财政部副部长许宏才、商务部副部长王炳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唐军和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言人介绍年落实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情况,并答记者问。今年的督查激励工作在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强化鲜明导向、加大激励力度,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特点:一是激励名单典型性代表性强。受激励的地方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中锐意进取、攻坚克难,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干,形成了好的经验做法,发挥了示范带动作用。二是继续向中西部和基层倾斜。个地方覆盖31个省(区、市),中西部地区占比近60%,市县占比接近90%,充分考虑了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体现了向基层倾斜的原则。三是激励措施“含金量”高。有关部门在原有激励力度不减的基础上,继续拿出资金、项目、土地、改革先行先试等“真金白银”的奖励措施,让受激励的地方有更实在的获得感。四是进一步严格评审程序和要求。各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激励措施实施办法、优化改进评审方式。国办督查室会同有关方面对部门报送名单加大审核把关力度,切实维护督查激励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今年的督查激励工作由国务院办公厅统筹协调,共有20个国务院部门参与组织实施。其中,国家发改委负责易地扶贫搬迁、企业债券发行“直通车”、促进固定资产投资、构建“双创”发展生态、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等8个方面工作;财政部负责财政管理、脱贫攻坚、鼓励和支持就业创业等3个方面工作;商务部负责促进外贸外资稳定增长、发展农村电商等2个方面工作;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推进质量工作等2个方面工作。这四个部门负责的激励措施“含金量”高、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有关单位在严格评审程序、发挥激励措施杠杆效应、健全长效机制等方面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首先请发改委副秘书长赵辰昕介绍。按照主持人的安排,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实施相关激励措施的情况。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方进行表彰激励的系列通知要求,我委与相关部门一道,紧抓关键环节、严把工作程序、积极开展激励措施制定、激励名单评选确定、督查激励成果运用等相关工作。刚才主持人讲到,5月5日在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的《关于对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中,一共分30项对地方进行奖励支持,涉及到我们牵头的有8项,但实际上跟发改委有关的一共是10项,还有2项是我们配合其他部门共同实施的。我委所做的工作概括起来有三个方面:一是制定完善激励措施实施办法。督查激励工作开展几年了,从这个工作开展以来,我委对牵头负责的相关激励措施分别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去年12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要求,也结合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委再一次对牵头的8项激励措施进行了认真研究,对企业债券直通车、推动创新创业、战略性新兴产业、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等5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二是组织提出激励名单和措施建议。今年3月,按照国办督查室有关工作要求,我委启动了牵头的8个事项的督查激励工作。根据激励措施及实施办法,我们通过综合权衡过去的工作量和工作成效,多方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建议,组织评选了拟表彰激励的地方名单,并按程序进行公示。同时,根据每个事项的具体实施办法提出了相应的激励措施建议。三是切实抓好督查激励措施落实。我们已经做好了充分的准备,下一步将按照国办通报的要求,组织落实好各项督查激励措施,积极运用督查激励成果,对受到表彰激励的地方根据激励事项的类别,分别采取加大中央预算内资金和信贷资金的支持,加快企业债券的审核,积极推广好的经验、好的做法等措施,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确保督查激励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请财政部副部长许宏才先生作介绍。向大家介绍财政部贯彻国务院决策部署对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方予以督查激励有关工作的情况。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地方财政管理、脱贫攻坚、就业创业等三项考核激励工作。我简要介绍一下。一是牵头组织对地方财政管理工作完成好的地方予以奖励。根据我们制定的地方财政管理工作考核与激励办法,主要是对地方财政预算执行进度、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国库库款管理、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预算公开等方面设立一些客观指标来量化考核,进行评审、公示,评出10个先进地区。这10个先进地区包括北京、浙江、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深圳、云南、陕西,这些地区参照我们的考核办法,还评选推荐了18个财政管理工作先进典型市县,向基层倾斜。这18个典型的市县主要是北京市房山区,浙江省衢州市、瑞安市,安徽省合肥市、广德市,河南省郑州市、滑县,湖北省荆门市、随州市曾都区,湖南省长沙市、石门县,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市南沙区,深圳市龙华区,云南省昆明市、镇雄县、陕西省西安市、富平县。财政部将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安排预算资金对这些市县进行奖励,在资金额度安排上适当向中西部地区倾斜。二是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对年省级党委和政府脱贫攻坚成效考核中完成年度计划、减贫成效显著、综合评价好的地区,在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当中给予一定奖励。通过考核,总共有14个地区获得奖励,包括河北、内蒙古、吉林、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西藏、新疆。三是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进行促进就业先进地区的评选,对鼓励和支持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工作力度大,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及各类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等任务完成好的地方,中央财政在分配就业资金的时候给予奖励。这项评选有5个省份获得了先进称号,包括江苏、河南、广东、广西、贵州。除了上述三项之外,财政部还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环境治理、河湖管理保护、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交通建设、农产品流通、科技发展、资源型地区经济转型、棚户区和农村危房改造、医院改革以及养老服务等方面的考核激励工作。请商务部副部长王炳南先生作介绍。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商务部牵头开展“推进农产品流通现代化、积极发展农村电商和产销对接”,以及“促进外贸、外资稳定增长、积极优化营商环境”两项激励工作。下面,我简要介绍这两方面有关情况。一、关于农村电子商务的激励情况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要求,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制定了《积极发展农村电子商务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工作督查激励措施实施办法》,确定了5个方面的评价标准,明确了工作程序和要求,提出了“含金量”高的激励措施,作为督查激励工作的基本依据。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考虑农村电商和农产品流通工作实际、专家意见和公示结果等因素,经过省级人民政府的推荐、专家独立评审、公开公示等程序,并报国务院同意,最终确定了黑龙江五常市等10个市县列入激励名单。总的来看,这10个市县工作有4个特点:一是产业电商化水平高。山东省寿光市、江苏省沭阳县和浙江省义乌市,分别以蔬菜、花木和小商品为基础,推动产业与互联网深度融合,打造电商产业集聚区。二是扶贫助农成效好。河南省正阳县、湖南省湘潭县和陕西省眉县,充分发挥“电商+基地+贫困户”模式作用,带动广大贫困户增收。三是工作创新有亮点。黑龙江省五常市、湖北省潜江市分别围绕大米和小龙虾,建立供应链服务体系,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四是辐射带动作用强。广东省遂溪县和四川省蒲江县发挥区域交通优势,建立农产品电商集散地,带动周边地区农产品销售,实现共同发展。二、关于促进外贸、外资稳定增长的激励情况商务部结合年外贸外资形势,认真研究评价标准,制定了《年度促进外贸外资稳定增长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督查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了6个方面的评价标准,优化工作程序,认真组织考核。对照《实施办法》,综合考虑各地在年促进外贸外资稳定增长、推动外贸转型升级、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标准,兼顾东中西部地区发展实际,确定了上海、浙江、湖北、湖南、广东、广西等6个地方进行激励。总的来看,这次纳入激励的6个地方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稳外贸稳外资政策措施,促进外贸外资稳定增长取得积极成效。比如湖南省积极壮大外贸主体,以人民币计算,全年进出口总值同比增长41.2%,高于全国平均水平37.8个百分点;实际使用外资同比增长43.8%,高于全国平均水平38个百分点。二是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大力优化营商环境。比如上海市加快落实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支持新开放领域项目加快落地,制定发布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40条。三是积极推进外贸转型升级。比如浙江省加大工作力度,着力发挥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国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数量达到45个,居全国第一。下一步,商务部将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抓好2项激励措施落实。在发展农村电商方面,优先将激励市县纳入年电商进农村政策范围,并给予资金支持。在促进外贸外资增长方面,对上海、浙江等6个地方,在培育国家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希望全国各地再接再厉,在推进农产品流通现代化、发展农村电商和产销对接,以及促进外贸、外资稳定增长,积极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继续努力,争取新的更大成绩。人民日报记者:问题提给商务部王部长。年商务部对促进外贸外资稳定增长、积极优化营商环境成效明显的6个地方在培育国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方面,给予了优先支持。目前来看成效怎么样?今年将如何继续落实激励措施?谢谢。王炳南:谢谢你的提问。在一开始的时候,我已经介绍了6个地方促进外贸外资稳定增长的有关情况。下面,我想重点谈谈商务部对培育国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给予的政策支持有关情况。国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是生产和贸易有机结合的产业集聚区,近年来商务部依托现有的特色产业集聚区,大力开展基地培育工作。目前全国共有国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家,涵盖了高新技术、机电、农产品、轻工、纺织、医药等多个行业领域。经过多年的努力和发展,基地总体实力稳步增强,创新发展能力不断提升,已经成为培育技术、标准、品牌、质量、服务等外贸竞争新优势的重要载体,成为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今年商务部将采取以下激励措施:一是增加基地认定数量。在年基地认定工作中拿出计划认定数量的10%作为激励,对今年国务院办公厅已经下发文件表彰的上述6个地方,在同等条件下各增加认定1家基地。二是加大对基地的支持力度。从资金、信贷、出口信保、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多个方面给予支持政策。三是加快推进基地建设。外贸转型升级基地是集研发、生产、营销和公共服务于一体的产业集群,在提升产业链、延长供应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而独特作用。我们将进一步发挥基地在外贸转动力、调结构、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等方面的引领带动作用,为稳外贸、稳外资提供有力的支持。谢谢。香港经济导报记者:我们注意到通报里共有10个城市在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方面获得表彰,请问国家发展改革委如何通过支持受表彰的地方,继续推动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谢谢。赵辰昕:谢谢您的提问。其实在国办通报当中对如何激励和支持已经做了很明确的原则表述,您专门作为一个问题提出来,肯定是想了解我们如何细化具体化,怎么尽快的抓好落实。确实,我们在这方面做了认真研究,也做了安排。具体地讲,我们将通过四个方面的具体措施,将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建设作为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发挥产业集群在产业链上下游的资源整合优势,结合今年的特殊情况,对冲疫情对我国经济运行的影响。这四个方面包括:第一,强化引导,激发企业发展活力。加大力度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推动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基金、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新兴产业发展基金,优先在受到表彰的地方设立子基金,支持集群内的优质中小企业快速成长。第二,突出重点,加大公共支撑能力。在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申报当中,我们会对这些地方给予名额倾斜,支持地方建设集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成果推广、产业孵化等功能于一体的产业集群公共服务综合体,提高产业公共服务能力,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式高质量发展。第三,精准施策,提升资金支持动力。推动商业银行在“独立审贷、自主决策、择优支持、严控风险”的基础上,对接和找准这些地市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特点、困难和瓶颈,针对这些需求,优化供给,提出符合地方产业发展特色的综合性金融支持方案。第四,多方联动,推动形成强大工作合力。联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统计局、中国科学院等相关单位,在质量基础设施建设、知识产权保护、集群统计监测、产学研协同创新等方面加强密切配合,努力形成工作合力。我就回答这些,谢谢。中新社记者:我们知道,农村电商在农产品销售和帮助群众脱贫致富以及乡村振兴方面都发挥重要作用。能否请王部长介绍一下农村电商发展情况,以及下一步商务部将采取哪些促进措施,推进农村电商进一步发展?谢谢。这个问题确实是一个很好的问题,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在这里我简要地介绍一下我国农村电商的发展情况。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在农村发展电子商务,多次作出重要部署,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等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从年起,我们连续6年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推动全国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到目前为止,我们累计支持了个示范县,已经实现了对全国个国家级贫困县的全覆盖,有力促进了农村电子商务事业发展。可以说,经过各地各部门多年的共同努力,广大企业的积极参与,我国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迅速,成效显著。农村网络零售额由年的亿增长到年的1.7万亿元,规模总体扩大8.4倍。具体说,农村电商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带动了农民收入增加。电商拉近了农民与市场的距离,让农村各类产品卖得更远,卖得更好。年全国农产品网络零售额达到亿元,同比增长27%,带动多万贫困农民增收。二是促进了农业转型升级。农村电商带动农民更加注重产品的品质和品牌,生产的产品更加符合市场需求。三是推动了农民创业就业。农村电商吸引了一大批农民工、大学生、转业军人返乡创业。到去年年底,全国农村网商达到万家。四是丰富了农民生活。到目前为止,农村网民数量突破了2.5亿,网购已成为农民生活的常态,越来越多的服务和商品通过电商进入了农村,改变了农民的生活和消费习惯。在这次疫情期间,农村电商平台的作用进一步凸显,四川省88个示范县就组织电商、快递企业为居民配送生活物资达到多万单,保障了城乡居民的“菜篮子”和“米袋子”。当前农村电商的发展成效非常显著,当然也存在一些不足。比如像产业供应链水平差、物流成本高、人才缺少等困难,针对这些问题,商务部下一步将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以“提升电子商务进农村”为总抓手,加强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乡镇商贸发展,畅通城乡双向流通渠道,重点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进一步拓宽农产品进城渠道。围绕农村特色产业,打造县域电商产业集聚区,完善电商配套服务,培育区域公共品牌和网络产品,提升产业电商化水平,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二是进一步优化工业品下乡网络。引导农村商贸企业与电商深度融合,支持流通企业在农村地区开展第三方配送服务,建设线上线下融合的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三是健全县乡村三级物流共同配送体系。在整合农村电商快递的基础上,搭载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配送,降低物流成本。四是加强农村电商主体培育。加大对返乡的农民工、大学生和返乡的转业军人等培训力度,打造一支农村电商的队伍,提升我国农村电商内生动力。谢谢。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10号
近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等三项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我们对年发布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41号)、《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4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此前印发的三个办法及《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农〔〕98号)同时废止。全文如下: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促进农业生产、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融合、提高农业效益等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第三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施期限至年,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第五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财政部负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农业农村部分配及下达资金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农业农村部负责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农业生产发展工作,会同财政部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地方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六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耕地地力保护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保护耕地地力。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二)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报废更新和相关创新试点等方面。(三)农业绿色发展与技术服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旱作节水农业、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农机深松整地、基层农技推广改革与建设、良种良法技术推广等方面。(四)农业经营方式创新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补奖等方面。(五)农业产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奶业振兴行动和畜禽健康养殖、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和农业产业强镇等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信息进村入户等方面。(六)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生产发展无关的支出。第七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第八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担保补助等支持方式。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商农业农村部门确定。第三章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第九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按支出方向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分配因素包括:(一)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农林牧渔业产值等,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和政策任务具体确定。(二)政策任务因素,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约束性任务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以及对农牧民直接补贴等,其他任务为指导性任务。政策任务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农业发展实际需要适当调整。(三)贫困地区因素,包括国家级贫困县数量以及“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情况等。(四)工作绩效因素,包括资金管理、资金整合、项目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情况和政策实施效果。实行项目管理或承担相关试点的任务,据实结算的任务以及任务量较少的计划单列市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分配方式。第十条财政部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中央预算后30日内将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作为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的依据。财政部应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结果在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第十一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资金,按规定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达拨付。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管理第十二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任务清单主要包括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支持方向、具体任务指标等,与资金预算同步下达。下达预算时可明确约束性任务对应资金额度。各地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地发展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在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专项内调剂使用资金,并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的要求。第十三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第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办法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下达的工作任务清单与绩效目标,结合本地区农业生产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省年度资金使用方案,于6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备案,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第十五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第十六条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期间,分配给个贫困县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按照整合试点政策规定执行。第五章监督和绩效评价第十七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根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年度工作任务清单和区域绩效目标,加强资金预算执行监管,根据财政部计划安排开展监督和绩效评价,形成监管报告报送财政部。第十八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农〔〕48号)等有关制度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第十九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送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备案,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各省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部门是指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为约束性任务。根据上年度资金规模(90%)、基础资源(10%)等因素测算。计算方法:补助经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规模×(上年度资金规模占比×90%+基础因素×10%)。其中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等——农机购置补贴。为约束性任务。根据基础资源(15%)、政策任务(60%)、贫困地区(5%)、绩效评价(20%)等因素测算。其中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等,政策任务因素包括上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量、补贴资金需求等。对测算后资金安排超过实际需求的省份,对超额部分进行扣减,按比例用于弥补有缺口省份资金需求。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规模×(基础资源因素×15%+政策任务因素×60%+贫困因素×5%+绩效系数×20%)——农业绿色发展与技术服务支出。约束性任务: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按每个试点县实施定额补助;良种良法技术推广,按任务面积实施定额补助。指导性任务:包括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旱作农业、农机深松整地、基层农技推广改革与建设等政策任务。主要根据基础资源(35%)、政策任务(40%)、贫困地区(5%)、绩效评价(20%)等因素测算。其中基础资源因素包括粮食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农林牧渔业产值、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面积等;政策任务因素包括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创建县数量、旱作节水农业推广面积、承担农机深松作业任务面积、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县数量、特聘农技员数量等。计算方法:补助经费=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县数量×定额补助金额+良种良法技术推广任务面积×定额补助金额+∑农业绿色发展与技术服务指导性任务资金规模×(基础资源因素×35%+政策任务因素×40%+贫困因素×5%+绩效系数×20%)——农业经营方式创新支出。约束性任务: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补奖,按照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贷款规模规定的比率进行补奖。指导性任务:包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等政策任务。主要根据基础资源(35%)、政策任务(40%)、贫困地区(5%)、绩效评价(20%)等因素测算。其中基础资源因素包括粮食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农林牧渔业产值等;政策任务因素包括纳入农业农村部门名录的家庭农场数量、县级及以上示范合作社数量、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面积、高素质农民培训数量等因素测算。计算方法:补助经费=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贷款规模×补奖比率+∑农业经营方式创新指导性任务资金规模×(基础资源因素×35%+政策任务因素×40%+贫困因素×5%+绩效系数×20%)——农业产业发展支出。约束性任务: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按照每个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培育工程项目实施定额补助;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包括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和农业产业强镇,按每个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和产业强镇实施定额补助。指导性任务,包括奶业振兴行动和畜禽健康养殖、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信息进村入户等政策任务。基础资源(35%)、政策任务(40%)、贫困地区(5%)、绩效评价(20%)等因素测算。其中基础资源因素包括主要农产品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农林牧渔业产值等;政策任务因素包括优质高产苜蓿基地任务面积、“粮改饲”任务面积、标准化养殖场改造任务数量、畜牧良种补贴任务数量、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数量、信息进村入户实施村数量等因素测算。计算方法:补助经费=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培育工程项目创建数量×相应定额补贴资金+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认定)数量×相应定额补贴资金+农业产业强镇创建(认定)数量×相应定额补贴资金+∑农业产业发展指导性任务资金规模×(基础资源因素×35%+政策任务因素×40%+贫困因素×5%+绩效系数×20%)。注:绩效系数=(某省绩效评价分×任务数或任务资金量)/∑(各省绩效评价分×各省任务数或任务资金量)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是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农业资源养护、生态保护及利益补偿等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第三条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年,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第五条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财政部负责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农业农村部分配及下达资金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农业农村部负责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相关规划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工作,会同财政部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地方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六条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耕地资源保护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东北黑土地保护及保护性耕作、耕地轮作休耕等农业结构调整、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等方面。(二)渔业资源保护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渔业增殖放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试点等方面。(三)草原保护利用奖补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对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的农牧民予以补助奖励。(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支出。主要用于畜禽粪污综合治理、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废旧地膜回收利用等方面。(五)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支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的其他重点工作。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无关的支出。第七条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农民、牧民、渔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第八条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等方式。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商农业农村部门确定。第三章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第九条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主要按支出方向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分配因素包括:(一)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耕地草原及渔业水域面积、渔船数量、农业废弃物资源量等,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和政策任务具体确定。(二)政策任务因素,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约束性任务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以及对农牧渔民直接补贴等,其他任务为指导性任务。政策任务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农业发展实际需要适当调整。(三)贫困地区因素,包括国家级贫困县数量以及“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情况等。(四)工作绩效因素,包括资金管理、资金整合、项目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情况和政策实施效果。实行项目管理或承担相关试点的任务,据实结算的任务以及任务量较少的计划单列市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分配方式。第十条财政部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中央预算后30日内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作为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的依据。财政部应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分配结果在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第十一条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管理第十二条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任务清单主要包括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支持方向、具体任务指标等,与资金预算同步下达。下达预算时可明确约束性任务对应资金额度。各地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地发展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在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专项内调剂使用资金,并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的要求。第十三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第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办法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下达的工作任务清单与绩效目标,结合本地区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实际情况,制定本省年度资金使用方案,于6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备案,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第十五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第十六条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期间,分配给个贫困县的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按照整合试点政策规定执行。第五章监督和绩效评价第十七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根据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年度工作任务清单和区域绩效目标,加强资金预算执行监管,根据财政部计划安排开展监督和绩效评价,形成监管报告报送财政部。第十八条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农〔〕48号)等有关制度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第十九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备案,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各省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部门是指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解释。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耕地资源保护支出。约束性任务: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及保护性耕作,其中对每个黑土地保护利用项目县实施定额补助,对实施保护性耕作试点的地区按照试点面积和补助标准测算;轮作休耕等农业结构调整,根据轮作休耕面积、补助标准以及承担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等特别试点任务的定额资金量测算,补助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特别试点任务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确定的试点任务。指导性任务: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根据基础资源(35%)、政策任务(40%)、贫困地区(5%)、绩效评价(20%)等因素测算。其中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积等,政策任务因素包括化肥减量增效实施项目县数量、退化耕地治理实施面积、取土化验与田间试验数量等。计算方法:补助经费=黑土地保护项目县数量×定额补助金额+保护性耕作试点面积×试点补助标准+轮作面积×补助标准+休耕面积×补助标准+承担特别试点任务的定额资金量+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资金规模×(基础资源因素×35%+政策任务因素×40%+贫困因素×5%+绩效评价系数×20%)——渔业资源保护支出。约束性任务: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分为一次性补助和过渡期补助,其中一次性补助根据退捕渔船数量、补助标准测算,补助标准依据有关规定执行;过渡期补助根据绩效评价情况测算。指导性任务:渔业增殖放流,根据基础资源(35%)、政策任务(40%)、贫困地区(5%)、绩效评价(20%)等因素测算。其中基础资源因素包括适宜放流水域面积、水生生物保护区面积、水生生物保护区数量等,政策任务因素包括放流水生动物物种数量等。计算方法:补助经费=退捕渔船数量×一次性补助标准+绩效系数×过渡期补助资金规模+渔业增殖放流资金规模×(基础资源因素×35%+政策任务因素×40%+贫困因素×5%+绩效评价系数×20%)——草原保护利用奖补支出。为约束性任务,草原禁牧补助与草畜平衡奖励根据禁牧面积、草畜平衡面积和补助标准测算,补助标准依据有关规定执行。本轮奖补政策到期后,资金测算补助标准和计算方法按照新一轮政策执行。计算方法:补助经费=禁牧面积×补助标准+草畜平衡面积×补助标准——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支出。约束性任务:畜禽粪污综合治理,整县推进项目按照不同档次猪当量整县推进数量和相应定额补助金额测算,非整县推进项目按照基础资源因素(75%)、贫困地区(5%)、绩效评价(20%)等因素测算,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规模养殖场设计存栏量等。秸秆综合利用,根据基础资源因素(70%)、政策倾斜因素(10%)、绩效评价因素(20%)测算,基础资源因素包括可收集秸秆总量等,政策倾斜因素包括重点难点地区等。指导性任务:废旧地膜回收利用,根据废旧地膜回收利用面积(80%)、绩效评价因素(20%)测算。计算方法:补助经费=∑畜禽粪污综合治理整县推进项目相应档次猪当量县数×定额补助金额+畜禽粪污综合治理非整县推进项目资金规模×(基础资源因素×75%+贫困因素×5%+绩效系数×20%)+秸秆综合利用资金规模×(基础资源因素×70%+政策倾斜因素×10%+绩效系数×20%)+废旧地膜回收利用资金规模×(废旧地膜回收利用面积占比×80%+绩效系数×20%)。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组织动员民办教育机构积极参与教育脱贫攻坚战的通知
教发厅函〔〕19号
教育是阻断贫困代际传递的治本之策,承担着义务教育有保障的底线任务和发展教育脱贫一批的重要任务。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扶贫的重要力量,肩负着重要责任和光荣使命。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民办教育协会要切实组织动员民办教育机构,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积极响应中央号召,投身教育脱贫攻坚的伟大事业之中,激发民办教育人的社会责任和时代担当。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结对帮扶行动计划。支持各民办教育机构面向未摘帽52个贫困县开展脱贫攻坚结对帮扶活动,通过一对一或组团帮扶等多种形式,在劳务输出、农产品销售、产业发展、项目落地、人员培训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加大消费扶贫力度,推广以购代捐扶贫模式,组织开展面向贫困地区的农产品直供直销,将贫困地区农产品作为学校食堂“菜篮子”重要来源。推进职业教育东西协作行动计划,鼓励东部地区民办职业院校招收对口帮扶地区贫困家庭学生,结合专业优势和产业特色,支援人口集中和发展需要的贫困地区,办好一批中等职业学校,建设一批职业技能实习实训基地。
二、实施“控辍保学”助力计划。紧扣“义务教育有保障”底线目标,倡导各民办教育机构整合资源,针对深度贫困地区,加大义务教育的人力、物力、财力、智力帮扶力度,稳步提升义务教育质量,进一步降低义务教育辍学率,提高巩固率。鼓励设立“控辍保学奖”,对重返校园的辍学生及为“控辍保学”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给予资助和奖励。倡导有条件的民办教育机构通过公益捐赠等方式,设立民办教育脱贫专项基金,重点用于加强城镇寄宿制学校和乡村小规模学校建设、奖励师范生实习支教、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贫困地区学前儿童普通话教育、推进教育信息化2.0行动计划、落实贫困地区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等方面,充分展示民办教育的社会担当。
三、实施优质资源共享计划。充分发挥民办教育机构的师资优势,推动搭建远程教师和本地教师联合教学的“双师教学”平台,让贫困地区教师、学生共享优质教育资源,提高教学质量。引导民办教育机构加大对贫困地区学校的师资培训力度,组织教师开展送教下乡、送培下乡等活动,培训贫困地区教师,提升其教育教学水平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有效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支持面向深度贫困地区加大数字教育资源研发和共享力度,开发语文、数学、英语及音乐、体育、美术等数字教育资源,扩大名校名师网络课堂等优质教学资源的辐射面。
四、实施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各民办教育机构要把帮助贫困地区学生就业创业作为参与教育脱贫攻坚的重要任务,通过发放生活补贴、组织就业实习、开展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等形式,落实学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就业、创业帮扶政策。积极搭建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动员发展前景好、社会公信力高的企业提供优质就业岗位,针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的不同特点做好就业推荐、就业指导和就业帮扶。建立信息库,实行“一对一”动态管理和服务,优先帮助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高质量就业,激发贫困家庭内生动力。
五、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发挥民办教育机构的组织动员能力,组织行业专家力量,面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培训,着力提升基本文化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围绕带动贫困户增收作用明显的种养殖业、林草业、农产品加工业、特色手工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开展相关职业技能培训,重点做好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职业农民、农村干部、致富带头人、产业经营户等的岗前培训、订单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鼓励民办高校利用学科优势、科技优势,通过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农技特岗计划等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全面提升贫困地区的执政能力和治理水平,强化民办教育服务区域经济社会的效果。参与推普脱贫攻坚工作,开展青壮年农牧民普通话培训,组织“推普助力脱贫攻坚”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同步推进普通话推广与职业技能培训。
六、实施特色产业升级计划。鼓励各民办教育机构积极参与贫困地区产业规划,帮助贫困地区培育开发特色产业,打造有市场、有品牌、有效益的特色产品。鼓励有条件的民办高校设立乡村振兴学院,充分开放高校平台、整合各方资源、扎根广阔乡村,密切联系文化旅游、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依托贫困地区自然人文、民族特色、地方特产、传统工艺等资源,提供信息服务、搭建电商平台、培养专门人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贫困地区深化乡村振兴战略,实现增收脱贫。
脱贫攻坚,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教育脱贫攻坚战已进入全面总攻阶段,时不我待,各民办教育机构要迅速行动,主动作为,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民办教育协会要加强组织引导,做好政策宣讲,及时总结推广民办教育机构在教育脱贫攻坚工作中的新举措、好做法,广泛宣传报道先进典型的优秀事迹和感人故事,强化正面引领,营造助推脱贫攻坚的良好氛围。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将相关落实情况于年5月底前报教育部发展规划司。
联系人:蒋伟
联系-,(传真)
电子邮箱:mbjyglc
moe.edu.cn通讯?
?产业政策处
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经信局,工业经济协会:
为加快培育具有创新能力的排头兵企业和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提高制造业企业创新力和专业化、国际化水平,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工信部产业〔〕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部署,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决定组织开展第五批制造业单项冠军遴选和第二批制造业单项冠军复核工作。请你们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关于组织推荐第五批制造业单项冠军和复核第二批制造业单项冠军的通知》(工信厅联政法函〔〕84号)要求组织企业申报,并向省经信厅和省企业联合会行文推荐。同时请武汉市、宜昌市和荆州市做好第二批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复核工作。第五批申报采取网上填报与纸质报送相结合的方式。推荐单位请于年6月20日前,将推荐文件和申报材料(含申请书、培育发展方案、相关证明材料等,纸质文件一式四份及电子光盘)加盖公章,报至省经信厅产业政策处,申报材料电子版请发至jane.转载请注明:http://www.xingyizx.com/xyshj/65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