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人民银行黔西南州中心支行发布黔西南银罚字〔〕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分行违反规定被罚款元。
处罚信息截图
处罚决定书显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分行违反规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六章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黔西南州中心支行责令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分行限期改正,并对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分行处以人民币三十万元整(小写:¥元)罚款,对直接负责分管反洗钱工作人员和反洗钱履职人员分别处以人民币二万元整(小写:¥元)罚款。罚款合计人民币三十四万元整(小写:¥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年6月7日。
来源:中国财经
编辑:杨胜燕审编:吴建明总编:李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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