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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兴义市 时间:202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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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它以个条文回答了一个公民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的各项权利。

女性群体是人民概念中的一半人,新的《民法典》充分体现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贵州律师来给您圈出“关键词”。

律师说法关键词一:性骚扰“性骚扰”事件时有发生,有发生在公交车、地铁、电梯等公共场所,作案人不明身份的;有发生在自己身边,作案人是同事、上司或老师等熟人的;有即时举报的也有对自己多年前遭遇的性骚扰案件进行披露的。这类行为不加干预,极有可能转变为性侵害犯罪。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法律上对于“性骚扰”的明确规定来自于《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规定较为笼统,可操作性弱,威慑力不够。《民法典》第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其中使用“他人”表述,充分体现了性别平等。在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前,刑法上规定猥亵行为的罪名是“猥亵妇女罪”,带有浓厚的性别色彩。可随着现实生活中曝光男性遭遇猥亵案件的增多,单单定义受害对象为女性不合时宜,于是《刑法修正案(九)》将猥亵妇女改为猥亵他人,“他人”既包括妇女,也包括男性。民法典中也将“性骚扰”的对象由女性扩大到“他人”,彰显了男女平等思想。要“谨言慎行”是一大亮点。在常规认知里,有实际的肢体接触的才算性骚扰,但是随着网络的普及运用,现实生活中通过电话、短信、发送不雅图片(视频)等方式进行的非肢体性骚扰行为屡见不鲜。《民法典》明确了性骚扰的构成要件,一是主观上违背他人意愿,二是将言语、文字、图像、肢体等行为明确为性骚扰的实施方式,更加充分发挥法律对行为的指引作用。防止性骚扰不该是个人的事。以往有错误观念认为遭遇性骚扰,是因为受害人穿着暴露,行为不检点,是受害人自己的问题,甚至出现了所谓的“完美受害人”理论。《民法典》明确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有防止性骚扰义务,包含了三个层次的含义。一是上述单位应该采取措施预防性骚扰的发生,例如在办公场所的设置上,采用透明隔断设备,空间开放,避免给性骚扰提供空间等;二是应该妥善处置有关性骚扰问题的投诉,不能以影响团结、妨碍工作等为由放任不管甚至故意掩盖;三是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到防止性骚扰应是有关单位乃至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关键词二:夫妻共同债务

近几年,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权益,或因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大额举债,造成夫妻另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背上沉重债务负担的案例屡见报道。

我省各级妇联也接到多起配偶被负债案件的上访,这类案件有特点有:金额较大,从几十万到几百万不等;被负债对象多为女性;被负债人均自述对负债并不知情,甚至是离婚后被起诉到法院才知道婚姻存续期间另一方借贷情形;来妇联寻求帮助时,大部分案件已经过一审、二审,甚至已经进入执行阶段,个人财产已被冻结或者执行,生活陷入困难。

这类案件在全国各地都有发生,被负债一方抱团取暖在全国范围内联合成立了一个以女性为主的“反24条联盟”,通过集体发声来实现集体维权。

“24条”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内容是“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在这一条的指引下,为保护市场经济下交易安全和交易的稳定,以往法官原则上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都按照夫妻共同债务来处理,且未举债的夫妻一方若认为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还要承担举证证明义务,这让无辜负债一方很难自救。

为此最高院年——年期间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补充规定,提出了非法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减轻被负债一方举证责任等有利于保护被负债一方的规定。

《民法典》第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更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共同意思表示”“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这两个前置词直接给出婚内举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答案,其实也是对理论上一直提到的夫妻间“家事代理权”范围予以明确,赋予了夫妻独立人格,非家庭生活需要双方都有知情权、同意权。

另外,举证责任分担规则的变化强化了债权人的责任意识。民法典的该项规定对债权人提出了两个要求,一是做好事前风险防范,在大额借贷借出时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即“共债共签”;二是提醒债权人,其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也负有举证责任,法定的举证责任需要强化自身的风险意识,要主动去避免和减少事后纠纷。

这条规定还突破了以往民法利益衡量的基本规则。以往立法工作者更多考虑的是如何保障交易安全,保障债权人的利益。“24条”的立法本意就是防止夫妻双方“假离婚真逃债”。民法典这条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交易习惯、安全和高效便捷,但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家庭和弱势群体实施倾向性保护的立法理念。

关键词三:男女平等

“平等”作为私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原则,在《民法典》中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法典中共有12个条文提到了“平等”,其中在“婚姻家庭篇”中有6条,这6条中又有2条专门提到了“男女平等”,可见我国《民法典》对婚姻家庭中“平等”关系,尤其是“男女平等”关系的重视。

目前,妇联接到的投诉案件中,女性在招聘时遭受性别歧视,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受到不公平对待,以及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等仍是反映较多的问题,性别歧视离我们并不远。

法律是时代精神的产物,《民法典》正是落实男女平等宪法原则的典范,它的出台必将对整个法律体系在促进男女平等、维护女性权益上产生深远影响。

贵州律师:贵州省妇女联合会公职律师

王晓翠

来源:厅公法处、法律中心

审核:吴雪峰 袁萍 编辑:陈俏丽李苏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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