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有效净化城区道路通行环境,近日黔西南州公安局下发《关于行人过街不走斑马线和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违法行为处罚的公告》,让广大交通参与者的文明素养,倡导文明交通理念。
11月16日上午,一名行人无视红灯,直接通过斑马线,兴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三中队执勤民警对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灯开出首张罚单,依法对该行人处以五元的罚款。
兴义公安交警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和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确认安全后通行。
关于行人过街不走斑马线和
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违法行为处罚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文明交通素养,确保行人通过人行横道线(俗称斑马线)优先和安全通行,黔西南州公安机关将在各县(市、区)城区路段对行人过街不走斑马线、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违法行为依法严格查处,并采用电子监控设备对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违法行为进行摄录处罚。年11月12日起对行人过街不走斑马线进行现场处罚、对机动车不礼让班马线违法行为进行自动抓拍处罚。具体处罚标准如下:
(一)行人过街不走斑马线的处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
处罚标准: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的,处5元罚款。
(二)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的处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处罚标准:1、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处以罚款元,记3分;2、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处以罚款元,记3分。
其中不予处罚的情形有:行人走上斑马线,机动车停车让行后,如行人站立不走,机动车驾驶人要摇下车窗伸手示意2-3次让行人通过,如果行人依然站立不走,机动车可通过人行横道,此情形不予处罚。
此外,市民也可以通过 特此公告
黔西南州公安局
年11月12日
来源:兴义市交警大队、黔西南州公安局
编辑:长安审编:吴建明总编:李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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