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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要闻黔西南州审理首例担保人ld

来源:兴义市 时间:2018-6-5

  12月26日,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担保人“拒执罪”的案件,这是在黔西南州审理的首例担保人拒执案。

为借款人担保,责任共担

  经法院审理查明,年3月11日,被告人陈正国为其兄陈正林、白雨鑫夫妇向债权人刘某某担保借款人民币50万元,并注明自愿用自己家庭财产及宅基地抵押给刘某某。

  因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刘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正林、白雨鑫、陈正国履行还款义务。年2月,兴义市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书明确陈正国对借款中的50万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判决生效后,刘某某于年7月向兴义市法院申请执行该民事判决。

  在年7月8日,兴义市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黔义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刘某某申请执行陈正国、白雨鑫、陈正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财产转移,成“老赖”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无法找到三名被执行人下落,依法向三名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材料。同时,兴义市法院民警多次到被执行人陈正国家中,因其家人始终称陈正国已外出,故该院向其留置送达了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及到庭履行义务的传票。

  年2月24日,陈正国仍未向法院申报其财产,该院以陈正国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决定对其拘留15日。同年4月5日,陈正国向兴义市法院申报财产,财产状况无任何财产,4月15日,兴义市法院责令陈正国再次申报财产,并对其虚报财产予以拘留15日。

  后经查明,陈正国为隐匿财产,将其名下所有的大型汽车、挂车转卖他人,得款人民币18.9万元,并将该笔款项用于偿还其他债务。

  年5月11日,陈正国家人主动到兴义市法院履行了陈正国应当承担的部分义务.53元。在法院开庭前,陈正国及家人再次缴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等合计53万余元。

  法院在公开审理中认为,被告人陈正国有能力执行而故意拒不执行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是,鉴于被告人陈正国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将法院判决所确定给付的赔偿款全额缴纳,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当庭作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判决。

公开审理首例“拒执罪”

  在案件审理结束后,陈正国告诉记者,陈正林是自己的哥哥,事情发生在年,当时接到自己哥哥的电话到哥哥家中。当时虽然自己识字不多,但是当时刘某某介绍,借条上写的是担保哥哥陈正林年春节前将欠款还清。

  以为这件事情已经过去的陈正国没有在意,但后来忽然接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这时,陈正国才知道自己的哥哥在外地因为触犯法律已经入刑,自己作为担保人有了共同承担的责任。

  对此,兴义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副局长李海介绍,这一案件是从兴义市人民法院颁布被失信人员名单以来的第一起。在第一债务人没有履行义务时,陈正国以为自己是保证人,认为这个案件的给付与他没有多大的关系,从而导致了案件最后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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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贵州都市报作者:祝庆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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