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7月28日,全国扫黑办特派督导组组长王伟、副组长张肖勤一行,莅临遵义中院督导全市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并召开督导座谈会听取遵义法院相关工作汇报。
02
7月27日,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韩德洋主持召开党组(扩大)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全省半年经济工作会议等有关会议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措施。
03
7月29日,省委政法委组织召开年省执行工作联席会暨省切实解决执行难部门协作联动机制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省委政法委副书记李豫贵宣读了《关于成立省切实解决执行难部门协作联动机制领导小组的通知》并作讲话。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赵传灵通报了开展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情况,并对完善“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和保障机制的落实提出建议。省检察院、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人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贵州银保监局、贵阳海关等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省法院执行局各处(室)负责人等参会。04
7月28日,省政协常委、社会与法制委员会韩力争主任率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相关人员及各民主党派省委和部分省政协委员一行到省法院就《司法改革背景下审判监督工作发展问题》开展相关调研。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唐林,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邓德禄及相关业务庭负责人与调研组进行座谈交流。省政协委员、社会与法制委员会专职副主任鞠霓,省政协常委、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张宏毅等参加调研座谈。参会人员对司法改革背景下审判监督工作的现状以及运行情况进行了深入探讨。05
7月29日,民事法官讲《民法典》开讲,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余红梅出席开讲仪式,并对民事审判部门贯彻实施《民法典》提出要求。省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负责人杨方程就《民法典》总则篇中“诉讼时效理解与适用”进行了专题讲解。06
7月30日,省法院举办全省法院民法典第一期专题培训班,邀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郭峰围绕民法典总则编为全省三级法院作专题辅导讲座。省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李江波主持,并就全省法院民法典学习培训提出要求。省法院部分在家院领导、厅级干部等参加。
07
7月29日至30日,省法院副院长王霞到六盘水两级法院调研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争议诉前协商化解以及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情况,实地察看了钟山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和德坞法庭,并召开调研座谈会。
审判执行01扫黑除恶
▲7月29日,遵义中院二审宣判刘某锋等31人涉黑案。审理查明,年以来,以被告人刘某锋为领导者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敲诈勒索、诈骗、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非法经营以及发放高利贷等违法犯罪,并通过暴力、威胁、欺骗以及滋扰纠缠等手段获取非法利益,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称霸一方,严重扰乱赤水市区及周边区域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锋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分获一年三个月至十八年不等有期徒刑及相应附加刑。
▲7月27日,遵义中院二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邓某、黎某、张某祥等人涉黑案和倪堂林等人充当恶势力犯罪集团“保护伞”“关系网”案。审理查明,被告人邓韬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窝藏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年至十九年不等的刑罚,部分被告人并处罚金。被告人倪某林犯贪污罪、受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被告人陈某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其余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02刑事审判
▲7月29日,兴义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兴义市公路管理局党委书记高某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一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在担任贵州省水城公路管理局副局长以及贵州省兴义市公路管理局副局长、局长、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接工程和人事安排等方面谋取利益,年至年期间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万元(币种下同);年至年期间,被告人高某滥用职权处置国有资金,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万余元;年至年期间,被告人高某擅自做主,签字同意将兴义公路管理局50万元公款挪用给黔西南州宜仙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宜仙居物业)用于经营,一年零五个月后宜仙居物业才将该笔公款归还。该案将择期宣判。
▲7月28日,白云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白云区首例涉疫情口罩诈骗案,当庭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利用公众急需口罩的心理,通过网络发布虚假信息方式,骗取他人财物23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03纠纷调解
▲近日,毕节中院成功调解贵州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某水电站与李某某等46户村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该起长达15年的涉农纠纷系列案件终于画上圆满句号。年10月,贵州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在修建某水电站蓄水大坝时,将李某某等46户村民经河道通往对岸及大坝下方承包地的唯一道路拦截阻断,导致李某某等村民的承包地无法正常耕种。双方就通行和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为此发生冲突,矛盾较深,后村民诉至法院。毕节中院在二审中发现该案涉及众多村民的切身利益且案情复杂,双方存在积怨,为妥善化解纠纷,承办法官邀请多个部门参与,耐心细致地讲解政策和法律法规,消除双方当事人顾虑,打开心结,最终双方达成调解。
▲7月27日,惠水法院摆金法庭充分发挥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作用,诉前委派摆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化解了一起17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年6月17日,钱某因资金周转困难找到好朋友钟某借款元。此后,因碍于情面钟某一直未正式要求钱某还款,因近来经济拮据,钟某决定向钱某催要借款,在催要过程中,双方因利息支付问题产生分歧,无奈之下,钟某诉诸法院。了解相关情况后,法庭干警将该案件委派摆金镇居委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委派过程中,法庭干警从法律规定和情理就该案调解方向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了指导。最终,在人民调解员努力下,双方就还款的金额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同意到人民法庭申请司法确认,一笔跨度17年之久的民间借款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04执行工作
▲近期,六盘水市中院执行局在执行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件中,经过54次竞拍,买受人以元的最高价获得拍卖的房产,溢价率达到19.49%。涉案房产从缴纳拍卖尾款到实际交付用时仅2个工作日,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处置不动产,既提高了执行效率,又减轻了当事人负累,同时得到买受人较好地评价。
▲7月24日,岑巩县法院协助广西钟山县法院对被执行人龙某名下的卡迪拉克轿车实施异地扣押。经了解,钟山县法院受理林某与龙某、朱某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公告开庭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龙某与朱某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林某遂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钟山法院发现龙某名下凯迪拉克轿车在岑巩县法院辖区,遂通过执行委托系统委托该院对该轿车进行查封。当日17时,该院派出3名执行干警配合钟山法院对申请人提供的车辆可能出现的位置进行布控,于次日上午锁定车辆位置,找到被执行人。因该案系公告开庭,被告龙某、朱某恩缺席判决,对判决一无所知,导致对执行情绪较大。岑巩县法院联系其亲友到现场对其进行劝导,并释法说理。龙某配合执行,主动将车开入岑巩法院暂扣,并签下了限时履行保证书。
05助力脱贫攻坚
近日,铜仁两级法院成功审结一起涉民生、涉扶贫领域买卖合同纠纷案。年4月,石阡县某乡人民政府在邵家寨村发展柑橘亩,当地包村领导安排村里负责土地流转,苗木由政府提供,被告邵某发展了70余亩。该案中,邵某提交的石阡县扶贫办公室文件能够证明苗木款不是由邵某承担,而是由政府项目资金支付。故本案合同并不是在邵某的真实意思下签订的,《苗木采购合同》不具有真实性。综上,法院认为某公司起诉邵某买卖合同不能成立,欠苗木款证据不足,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由被告邵某支付苗木款,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基层法院动态01
7月27日,钟山区法院联合荷泉街道区府路社区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活动。
02
7月28日,毕节中院组织全市法院35名党务干部开展党务培训。
03
7月29日,贵阳中院召开全市法院重点工作推进会。
04
7月29日,黔东南中院召开院机关第一期《民法典》宣讲学习会。
05
7月30日,铜仁中院召开全市法院年下半年工作安排部署暨审判质效工作推进会。
06
7月31日,黔西南中院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
07
近日,遵义中院召开全市法院院长工作座谈会。
08
近日,安顺中院召开党支部书记抓党建工作半年述职大会,由各党支部书记进行党建工作述职。
09
近日,黔南中院召开全州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培训会。
法院故事“都是猪的错”,法官的小幽默!
“她把猪粪泼到我家里面,真是太欺负人了,我一定要到法院讨个说法”,游某边向法官说道,边拿着一条沾满猪粪的裤子给法官看。
另一边蒋某向法官说道:“我卖生猪,经过她家门口的时候,猪拉了粪在她家门口,我们也给他清扫了,她说没有清扫干净,还把猪粪拿来放在我家门口,这不是明摆着无理取闹吗?”,蒋某拿着保留的证据(游某扔的猪粪)给法官看。
这是近日天柱县法院兰田法庭调处的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件,原告游某与被告蒋某本是妯娌关系,两人之前相处一直很融洽,但是在日常生活中时常因一些小事产生摩擦,导致二人关系日益紧张,矛盾尖锐,言辞激烈,互不相让。
年6月21日,被告蒋某将家中的四头肥猪卖给他人,在赶猪经过原告游某家门口时,排下猪粪在其家门口,于是游某找到蒋某理论,蒋某也找人为其清扫,但因为清扫不干净,游某便自己进行清扫,但游某越想越生气,于是将清扫的猪粪倒在了蒋某的家门口。蒋某回家见状便与游某争吵起来,一气之下,蒋某用铁铲在其猪圈粪塘中铲了一铲猪粪便跑到游某家中向其泼去,弄得游某身上及家中都是猪粪。最终,游某一纸诉状将蒋某告上法庭。
法官在收到案件后,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关系,便前往双方当事人所在村组详细了解情况。双方始终言辞激烈,原告坚持要求被告赔偿其衣裤损失,清理留在其家中的猪粪,并赔礼道歉;被告坚持自己没有错,是原告先做得过分。询问过程中,法官对双方当事人逞一时之快,把小问题激化成大矛盾进行了严肃的批评,同时,又联系双方的子女,让他们做原、被告二人思想工作,经过原、被告子女们召开的家庭会议及法官的劝说下,最终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冰释前嫌,原告撤回了该案起诉。
最后,法官严肃对双方当事人说:“这件事,错就错在那几头肥猪,不应该随地大小便,应该拿来好好教育教育,弄得你俩妯娌这样大动干戈”,听到法官这样说,游某和蒋某突然笑了起来。(来源:天柱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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