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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经过:年2月21日16时许,一医院分娩,21医院剖腹产过程中婴儿意外死亡,产妇出现大出血情况,后于22日早上被家医院进行抢救,24日晚11时,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年2月25日8时许,产妇家属20医院医院一楼就诊大厅停放,并医院门口,严重影响他人的就医环境,医院的生产经营秩序。
接报后,市委、市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公安、卫计和桔山街道办等单位赶赴现场进行协调处置。经对现场家属多次劝解和告知后,其家属依然不停止在公共场所拉横幅、停尸、祭奠等违法行为,为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置。
期间,兴义市公安局网警巡查中发现,25日至26日有网民在新浪微博、腾讯QQ、百度贴吧、手机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是行政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是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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