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兴义市年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工作会议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召开。副市长袁艺出席并讲话,市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相关负责人参加会议。
袁艺指出,做好农民工根治欠薪工作关乎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也是维护我市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而岁末年初又是农民工讨薪集中爆发期,市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务必高度重视,认真抓好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各项工作的落实,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袁艺要求,要认真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按照“抓清欠、保稳定、促发展”的工作要求,以构建长效机制为突破口,以解决欠薪问题为总目标,进一步认清工作形势,正视工作中的不足和短板。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强沟通合作,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大力开展欠薪摸底排查工作。针对发现的欠薪问题,要实行台账化管理,逐一落实化解措施、化解责任和化解时限,确保相关问题尽快解决。同时,相关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违法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全力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人传达了国家和省、州年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工作会议精神。
(资料配图来源网络)
劳动保障服务指南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号》等相关法律和政策文件制定如下操作说明,如相关操作流程发生变化,以窗口答复为准:
一、工资支付规定
1、员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拖欠或者克扣工资人数10人以上的;
(二)连续拖欠或者克扣工资3个月以上的;
(三)拖欠工资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4、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5、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6、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7、兴义市辖区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兴义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二、举报投诉
1、举报(投诉人)应如实反映被举报投诉单位的名称、地址以及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事实。提供相关证据,如:①工作证、出入证、考勤表;②劳动合同;押金收据;④工资单等。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来访举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应按要求填写《举报登记表》。来访投诉的,应当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书》。
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监察人员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5人以上集体投诉的,应当推选代表1至5名,除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书》外,还需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两人以上)人员名单》
3、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的调查,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4、投诉人的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
(1)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
(2)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的;
(3)已经提起劳动诉讼的。
5、举报、投诉受理相关途径:
(1)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正常工作时间;
(2)受理-、-;
(3)接待部门:兴义市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办公 —
兴仁县大队 —
晴隆县大队 —
普安县大队 —
贞丰县大队 —
安龙县大队 —
册亨县大队 —
望谟县大队 —
顶效经开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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